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院网站的信息安全,使我院网站建设与管理规范、有序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网站信息安全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建立网站应依照法律、法规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备案。获准开办的网站,其主页上应有已在国家信息产业部申请的备案编号。
第三条 网站须有网站负责人和网站管理人员,并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网站信息安全管理
第四条 网站的信息内容,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发布坚持先审核后上传。
第五条 校园网站用户的帐号、密码、应严格保密,不得外传、外借。
第六条 涉密信息不得在网站及互联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和传输。
第七条 校园网站实行全天信息监控巡查,保证信息安全。
第八条 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对网站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第九条 网站数据库须定期备份。
第十条 学院应对本校网站管理人员、用户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具备基本的网络信息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 网站管理人员有责任对本院不正当使用网络信息资源的现象进行追查和制止。
第三章 信息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十二条 在信息发布的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行为及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将一律不予以发布,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及时上报院领导: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九)登陆国家明令禁止的网站。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管理规定者,给以警告或其它处分,并进行断网处理,由此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该使用者负责。情节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破坏网站及信息系统造成严重危害、给学院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者,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发现有关计算机病毒及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案情,应及时上报院领导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市公安局计算机网络安全监查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宣传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